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,微信同号)

介绍卖淫罪没有容留吗

发布时间:2025-11-29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介绍卖淫罪是否包含容留行为的问题,需要结合刑法规定具体分析。 介绍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罪名,介绍卖淫罪本身不包含容留行为。 1. 若仅实施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、撮合交易的行为,未提供场所供卖淫活动进行,则仅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; 2. 若仅提供固定或临时场所供他人卖淫,未实施介绍交易的行为,则仅可能构成容留卖淫罪; 3. 若同时实施介绍交易和提供场所的行为,则可能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,需数罪并罚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介绍卖淫与容留卖淫的认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,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,以下是常见的特殊情形及影响: 1. 卖淫行为未实际发生的情形:若仅实施了介绍交易或提供场所的行为,但卖淫者与嫖客最终未发生性行为,可能影响罪名的成立或量刑。例如:甲介绍乙与丙交易,并提供了场所,但乙因临时有事离开,未实际卖淫,此时甲的介绍和容留行为可能因“卖淫未得逞”被认定为犯罪未遂,可从轻或减轻处罚; 2.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划分情形:若多人共同实施介绍和容留行为,需区分主犯、从犯。例如:甲组织乙负责介绍嫖客,丙负责提供场所,甲作为组织者是主犯,乙和丙是从犯,从犯可根据其作用大小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; 3. 自首或立功的情形: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,或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协助破案,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。例如:丁在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后,主动到派出所投案,供述了自己的介绍行为及所知的其他卖淫团伙信息,协助警方破获另一起容留卖淫案件,丁可能因自首和立功被减轻处罚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您提出的“介绍卖淫罪没有容留吗”这一问题,核心在于区分两个罪名的法律边界,以下结合具体法条分析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“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 该条款将“引诱”“容留”“介绍”三种行为并列作为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,说明三者属于不同的行为类型。介绍卖淫罪的核心是“撮合交易”,容留卖淫罪的核心是“提供场所”,二者不存在包含关系。因此,介绍卖淫罪本身不涵盖容留行为,若同时实施两种行为,需分别评价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在处理介绍卖淫与容留相关问题时,部分当事人可能因对法律的误解采取错误操作,以下是常见的错误行为: 1. 混淆行为性质自认罪名:部分人误将“仅介绍交易”说成“提供过场所”,或反之,导致侦查机关对行为性质认定偏差,增加构成数罪的风险; 2. 销毁或伪造证据:发现可能被调查后,删除聊天记录、丢弃交易凭证等,不仅可能被认定为“毁灭证据”加重处罚,还可能因缺乏对自身有利的证据(如未提供场所的证明)而无法抗辩; 3. 私下与相关人员串供:与卖淫者、嫖客约定统一口径,试图掩盖事实,此类行为可能构成“妨害作证罪”,引发新的刑事风险; 错误操作可能直接影响案件走向,甚至扩大法律责任。建议您立即联系专业律师,避免因不当应对陷入更被动的局面。

上一篇:半夜被故意砸门构成罪行吗

下一篇:暂无

← 返回首页